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00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53082624C。

法定代表人:祝秀玲。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1号3区4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7138382G。

法定代表人:王立朋。

***申请执行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1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桂0103民初11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需续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二、续行冻结期限为壹年。

查封到期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到期前15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