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00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1号3区4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7138382G。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53082624C。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骆巧瑜

审判员  齐 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