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0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1号3区4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7138382G。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53082624C。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民终993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9611.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