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00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1号3区46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7138382G。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53082624C。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骆巧瑜
审判员 齐 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