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4民初89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被告: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53082624C。
法定代表人:祝秀玲,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安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继续审理已没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克
人民陪审员 赵新文
人民陪审员 赵建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