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旺洲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736号

原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露,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旺洲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3层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贵,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77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刘旭成,职务不详。

第三人:夏志德,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第三人:彭建华,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第三人:李航,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旺洲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志德、彭建华、李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