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9民初4058号
原告:寻甸仁德达昌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中桥社区蛤蟆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6MQNKMX7。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58670W。
法定代表人:杨富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香琴,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寻甸仁德达昌钢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寻甸仁德达昌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甸仁德达昌钢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计4722元,由原告寻甸仁德达昌钢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谭继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