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财保6号
申请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杨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系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鑫苑别墅12幢。
法定代表人:太华斌。
申请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413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账户530018854360********(户名: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申请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责任限额:744135元)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奥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744135元的范围内予以诉讼保全(查封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