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

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某某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杨富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洁、杨秀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办事处康井社区康井十组。
负责人**,组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褚超,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褚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质保金10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尚欠工程款179109.7元,褚超支付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尚欠工程款72308.7元;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负担390元,**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负担1000元,**负担1791元,褚超负担723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退还申请执行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质保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尚欠工程款179109.7元,由被执行人褚超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尚欠工程款72308.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被执行人**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被执行人褚超负担案件受理费723元;应交执行费5171元,以上合计360103.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了被执行人**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在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建房质保金,已执行100000元,尚未执行260103.4元及利息(含执行费5171元、案件受理费3514元)。经查,被执行人**街道康井社区居委会第十居民小组、褚超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所有的云F×××××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在云南省玉溪市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同日在玉溪市红塔区,该房产属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无法进行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褚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2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