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民初199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58670W。
法定代表人:杨富荣。
被告:***,男,1973年1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诉被告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