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0223号
原告: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