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662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神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452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货款16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受理费1750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0年7月3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15日。
(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0年7月6日、9月25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0年7月3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检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4.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10月19日、11月2日冻结其银行账户及网络备付金,冻结期限1年;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7元,已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委托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青A×××**车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该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费153.7元。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0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4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