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神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关于泰州市神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885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