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泓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197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钢。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钢、***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计2,355元,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