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1973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李钢。
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钢、***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计2,355元,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