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财保206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09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697365。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11804210081。
被申请人: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天立花园盛世C7-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F632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飞、***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飞、***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