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财保206号之一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09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697365。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11804210081。
被申请人: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天立花园盛世C7-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F632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女,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飞、*迎红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赣01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的账户(账号:75×××79)。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的账户(账号:75×××79)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