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92民初1075号
原告: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8094249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天立花园盛世华庭C7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F632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欧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计2591.5元,由原告江西昱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权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万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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