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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吉元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3民初2255号
原告河南五吉元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田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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