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锐龙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锐龙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02民初107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河南锐龙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上官镇关帝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九矿广场。
主要负责人:***,矿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锐龙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