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众成建筑机械租赁站、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01号之四
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众成建筑机械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P9BDR3N。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下庄社区居委会大梨园村大坝箐土地。
经营者:王**,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萍,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9B3B13X。
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永安家园书香华府小区8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
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众成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4月2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做出(2021)云0114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23×××27(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强支行)内资金480165.93元。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众成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市呈贡区众成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23×××27(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富强支行)内资金480165.9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