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诸城市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274号 申请人:诸城市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诸城市开发区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2MA3G3H00X9。 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地址: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历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UPC0RX9。 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永安家园书香华府小区8号楼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9B3B13X。 申请人诸城市利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牡丹江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96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396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