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

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2民初3678号 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 区广山路49号香山物联商贸中心C-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3200元及违约金(自最后一次送货日期至实际付清货款止,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内容、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送货,双方在2020年4月进行了对账,经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被告***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外墙保温板、保温砂浆、抗裂砂浆等服务。被告***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安防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服务等。2018年10月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抹面砂浆、粘结砂浆。规格及参数:0.025,单价650元每吨。付款时间及方式:送货每到5万时结一次帐,付款方式:银行转帐或现金。交货地点:美的公园天下3期6号7号8号9号楼。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张可在收货单上签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被告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没有及时将款项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之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32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32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 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