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5166号
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审: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浩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