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221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T9C81Q,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路与谷河路交叉口(临泉)长三角创新产业园四栋七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泉县圣茂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5073770Q,住所地:临泉县邢塘街道临庐产业园金城路北侧院内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圣茂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1221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圣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2022年4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临泉县圣茂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0元、利息31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为3835000元,被告临泉县圣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前支付1500000元,余款2335000元于2025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三、原告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50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3#综合楼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4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临泉县圣茂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35000元,本院依法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冠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圣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皖122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