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041号
申请人:宜兴市苏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学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638405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苏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兴市苏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宜兴市苏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