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远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澳远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澳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山谷街21号2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520046154M。
法定代表人:陈压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15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63592836A。
法定代表人:毛昌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澳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2022)渝0238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澳远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437450.00元、案件受理费4094.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点对点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金额巨大,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锐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巫溪县宁河街道滨河北路80号“双子天街”的车库车位和部分门市,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该案至今未获全部清偿。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238执7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黄 静
审判员 张梯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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