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1978号之二
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138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3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M7F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中粮创智厂区1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RYQ3T。
负责人:**。
被告: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AD9E657。
负责人:***。
被告:上海祥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18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AJ8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芃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8U8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卓凡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4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479386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芯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580P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3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4793772F。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上海伏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19号10幢2层2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33622。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上海旦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19号10幢2层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KGE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C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W3B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上海祥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芃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凡园林有限公司、上海芯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伏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旦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上海祥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芃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凡园林有限公司、上海芯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伏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旦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匠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上海祥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芃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卓凡园林有限公司、上海芯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伏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旦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呈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00元,减半后收取5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00元由原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