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4893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786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灵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兴镇双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8958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灵航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灵航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据(2020)皖0122民初48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合肥灵航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4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申请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先行同意对被申请人合肥灵航工贸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银行大兴支行保全的银行账户允以解冻。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灵航工贸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银行大兴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