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

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94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界头铺镇宏耀工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6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