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7860J。
法定代表人:李昌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62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沈建国
书记员施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