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653号之二
被执行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7860J。
法定代表人:李昌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艾希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吴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X7YW8X。
法定代表人:苏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艾希亚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艾希亚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安徽艾希亚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