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

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安徽晨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3185号

原告: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7860J。

法定代表人:李昌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晨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Q7N6F。

法定代表人:吴义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晨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