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

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21民初4191号
原告: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西段西湖花园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续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豪,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湖头镇水由村。
法定代表人:王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军,经理。
原告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腾公司)与被告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棵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续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被告六棵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辉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制作安装费用共计18787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辉腾公司与六棵树公司签订《六棵树仙果园文化旅游节前VI升级制作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制作安装服务,被告预付30000元,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完毕,被告尚欠原告制作安装费187873元,经催要未果至今,请求支持其诉求。
六棵树公司辩称,对双方施工合同无异议,但是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有异议。双方没有进行工程量验收、结算,原告提供的证据系郝晓斐以我的名义办理,我自7月份至今联系不上郝晓斐。现在原、被告可以对工程量验收、结算、质量及付款进行协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0日,六棵树公司准备举办六棵树仙果农园文化旅游节。2018年3月初,六棵树公司经理郝晓斐联系辉腾公司进行灯箱、广告标示等制作安装工程,六棵树公司与辉腾公司签订《六棵树仙果农园文化旅游节前VI升级制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制作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本案原告)为甲方(本案被告)提供制作安装服务,甲方预付30000元,制作期限为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25日。辉腾公司按期提供制作安装服务后,六棵树公司如期举行六棵树仙果农园文化旅游节。经双方结算,灯箱、广告标示等制作安装工程工程款为267873元,六棵树公司预付工程款30000元,施工期间支付工程款50000元,尚欠工程款187873元未付。辉腾公司以六棵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郝晓斐签字、六棵树公司盖章确认的”制作合同书”及六棵树公司盖章确认的《六棵树仙果农园文化旅游节前VI升级明细表》(以下简称”升级明细表”)是否有效;六棵树公司以”制作合同书”、”升级明细表”内的签字、盖章系郝晓斐未经六棵树公司负责人同意的个人行为,且郝晓斐联系不上被六棵树公司辞退为由予以抗辩。
第一,综合分析辉腾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六棵树公司为举办六棵树仙果农园文化旅游节由辉腾公司进行灯箱、广告标示等制作安装工程,且工程如期完工,文化旅游节如期举办,即辉腾公司是根据六棵树公司的要求、为了六棵树公司举办文化旅游节提供的制作安装服务;
第二,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郝晓斐作为六棵树公司经理,为六棵树公司举办文化旅游节联系辉腾公司、组织、签订合同及确认工程量系履行职务行为,六棵树公司不能以郝晓斐未经负责人同意且已经被公司辞退为由对抗辉腾公司;
第三,六棵树公司以2018年7月11日公司公章已经遗失并在临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该时间段出具公章系虚假的,要求对涉案确认单明细中加盖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因2018年3月份,六棵树公司经理郝晓斐与辉腾公司签字确认的”制作合同书”加盖的公章与”升级明细表”中加盖的公章系同一枚,辉腾公司有理由相信”升级明细表”系六棵树公司盖章确认,故六棵树以2018年7月份公章遗失为由对抗辉腾公司,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六棵树公司与辉腾公司形成灯箱、广告标示等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关系,其尚欠辉腾公司工程款187873元应予清偿。
对于辉腾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其提供的工程款明细表未明确工程款结算时间及工程款偿还时间,亦没有约定利息,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制作安装费187873元。
二、驳回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为2029元,由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