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1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西段西湖花园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续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巴全兴,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辉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六棵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99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和2019年3月15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3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9902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