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02财保13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安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9048063X8。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24669E。

法定代表人:方亨志。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户名: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永嘉县瓯北支行,账号:×中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不动产权证号:川(×)内江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不动产权证号:川(×)内江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