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 SYSTEMES SOLIDWORKS CORPORATION)、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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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知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Waltham,MAUSA02451)。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JenniferThomas),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与被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