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7968号
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29752),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京,浙江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592502627),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04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4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偿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04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4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偿付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分别于2015年1月21日、4月15日、2016年3月9日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150121JZX-06、150415JZX-10、160309JZX-07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真空断路器产品,金额分别为71000元、37800元、31500元,合计140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相应货物,但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89900元,剩余货款50400元经原告催讨,至今尚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0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