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9420号
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宝光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石油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光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