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

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114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29752。
法定代表人:胡志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伯寒,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汽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90328114B。
法定代表人:赵威策。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电气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威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晓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