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

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高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926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29752。
法定代表人:胡志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伯寒,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浙江一洲机电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0318651M。
法定代表人:林文策。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财产保全费538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古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