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6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1676L。

法定代表人洪锡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深勘大厦21-B3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7315F。

法定代表人杨佳淇。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81107.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树全

执行员  陈岸民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媛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