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3024号
申请人:深圳大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1676L。
法定代表人:洪锡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胜益,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5层01-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97151。
负责人:王锟。
被申请人: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33号之20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C16Y1E。
法定代表人:姚可。
申请人深圳大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大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中武景熙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粤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肖赣湘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陈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蓝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