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513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1676L。
法定代表人:洪锡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范建锋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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