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1127号
原告:***。
被告:李成。
被告: 樊仔清。
被告:***。
被告: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锡场。
原告***与被告李成、樊仔清、***、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平利
二〇二一 年 七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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