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559号之一
原告:***,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洪锡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洪(该公司员工),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焕亚,江苏辛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市。
被告:袁克生,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剑,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克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唐鉴娇
人民陪审员 郭晓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