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550号
申请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1676L。
法定代表人:**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顺安路30号涛汇尚品花园之二之三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NT9N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59175.4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9175.4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