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19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1676L。
法定代表人:**场。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7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存款10189.8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2元后申请执行人可得执行款为10137.88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何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