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118号 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188号(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472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