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财保25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188号(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表示不再交纳保全费用,要求法院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