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85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为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